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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镇干部队伍建设,加强镇干部管理,使其不断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更好地适应全镇两个文明建设大局的需要,根据《安西县乡镇党委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镇干部是贯彻党在农村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的指挥者和组织者,担负着直接宣传群众、教育群众、组织群众和造福群众的任务职责,是农村基层开展各项工作的桥梁纽带和骨干力量,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第三条 镇干部队伍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干部“四化”方针,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把镇干部培养和塑造成为一支思想过硬、作风扎实、团结战斗的队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镇干部的录用。
第四条 为保证镇上各项工作的有序运转,当出现岗位空缺或需要增加补充工作人员时,除县人事部门指令分配的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大中专毕业生之外,录用其他身份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现行基本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2)身体健康,年龄在25周岁以下;
(3)熟悉农村工作,拥有一技之长,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新录用的镇干部一律实行一年的待岗试用期,只发待岗试用工资,不参与年终其他干部的奖金分配。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工作的,正式录用,重新确定岗位标准工资;不胜任工作或出现重大失误的,无条件予以辞退。
第六条 录用或辞退干部,必须经镇领导班子办公会议集体研究,采用票决制的办法决定,相同票数占到60%以上,决议生效,即为通过。
第二章 镇干部的学习教育
第七条 学习教育和培训是提高干部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的有效途径,每个镇干部都要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观念,坚持不懈地学习掌握党在农村的现行基本政策,学习法律法规、市场经济知识和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本领。
第八条 坚持系统学和零碎学,集中学和分散学相结合的方式,每个镇干部每年记读书笔记要达到4万字以上,其中业务类读书笔记必须达到2万字以上,并坚持学以致用,指导工作实践。鼓励干部在职参加各种形式的学历提高教育,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干部自学取得大专毕业证后,一次性补助学杂费1000元;取得本科学历的,一次性补助学杂费1500元。
第九条 镇上有计划地选派镇干部参加地县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并每两年组织一次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以不断开阔干部的视野。选派参加学习人员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⑴作风扎实,工作成效突出;
⑵年度考核连续两年在称职以上等次;
⑶未进入末尾淘汰制后三名;
⑷两年内未受过党纪政纪处理。
第十条 镇干部要注重提高口头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每周例会上,要采取随机点名的方式,指定干部汇报交流上周所做的主要工作,锻炼提高其语言组织和表达能力;坚持新闻稿件撰写制度,并纳入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采取定期组织干部采写基层先进典型、书面总结季度工作、传阅各站所半年(全年)工作总结报告等方式,促使干部不断提高写作水平。
第三章 镇干部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为从根本上转变干部的工作作风,增强工作的计划性和主动性,使其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认真扎实地履行好各自的工作职责,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站员——站所长——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逐级管理、层层负责的模式,每年根据内部分工,明确每个干部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加强团结协作,认真落实好《工作日志》管理制度和考勤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干部工作日志纳入半年和年终考核,由干部本人在每天签到时送交综合办公室,根据工作据实填写,并由站所长每周(也可当天)签阅一次。工作性质特殊,不参加政府签到站所干部的工作日志,於每日上午上班前交站所(公司)负责人,由站所(公司)负责人每半月送分管领导审阅一次。
第十三条 为使干部队伍建设适应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形势需要,形成“无功就是过,平庸就是错,能上也能下”的用人机制,确保镇政府机关精简效能,高效运转,在阶段工作和全年工作管理上,推行末尾淘汰管理制度和综合考核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干部末尾淘汰对象依据综合考核成绩确定。综合考核成绩按半年考核平均分的40%和年终考核分的60%计算,并排定名次。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结果原则上予以公布排列前二十名干部的考核成绩,但干部个人有权查询每次考核结果及增减分项目。
第十五条 建立干部工作谈心制度和谈话诫勉制度,根据干部个人思想、学习工作情况,站所长要及时与干部沟通思想,进行必要的谈心交流,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不足和缺点,促其不断增强工作责任心,尽最大努力做好工作。必要时要向分管领导进行汇报,共同分析研究促其转化提高的措施办法。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实施诫勉谈话,情况严重或问题突出的,由主要领导亲自进行诫勉谈话。
⑴半年考核、年终考核排名在后十名以内者;
⑵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团结者;
⑶无故不服从阶段性工作安排或工作任务完成较差者;
⑷不负责任地散布有损干部和政府形象言论者;
⑸其他有必要进行诫勉谈话的行为。
第十六条 镇干部经年终考核进入末尾淘汰位置时,由镇领导集体进行谈话。在末尾淘汰对象交清有关手续的前提下,可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有经济手续的干部必须在接受审计后,方可领取补助,否则取消享受一次性补助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镇干部淘汰后一次性补助标准参照国家公职人员辞职补助的标准执行,即至淘汰前工龄在七年以内的(含七年),每年一次性发给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工龄七年以上的,每年一次性发给一个半月的基本工资;未满年满月的,按实际工龄年月计发。
第十八条 干部享受的一次性补助仅限于进入末尾淘汰的对象,下列情形不在补助之列:
⑴违法犯罪的;
⑵受到行政开除公职处分的;
⑶自动离职的;
⑷因其他原因被辞退的。
第四章 镇干部的服务
第十九条 全体镇干部都要按照“三严二转一创新”(严格选拔、严格管理、严格考核;转变工作方式、转变思想作风;创新服务机制)的思路目标,切实搞好群众的政策、科技、信息和日常生产生活服务,围绕各自职能,每年为基层群众办成几件实事。要积极改进工作作风,努力解决好群众关注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实际行动树立镇镇干部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条 各站所要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积极探索创新为农服务的内容方式,并认真落实好首问责任制和预约服务制。村组干部和群众到镇机关办事或上访,所首先询问的第一人,承担受理第一责任,对来访者办理的事项,属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必须直接受理,能办理的及时办理;暂不能办理的必须说明情况,但不得让来访者超过三次;不应办理的必须给当事人明确答复;不属自己职权范围内办理的事项,必须将来访者引领介绍到该办理的地方,与第二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镇干部在为农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和在机关干部会上做出书面检查:
⑴以不知道、无故不受理等方式答复对待来访者;
⑵吃、拿、卡、要,加重群众负担者;
⑶因工作方法不当,引发矛盾纠纷者;
⑷其他伤害群众利益和感情的行为。
第五章 站所长的任免
第二十二条 镇政府所属站所站所长和企业公司负责人等中层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⑴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政治坚定,思想过硬,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思想上、行动上能同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
⑵德才素质好,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
⑶作风扎实,创新意识强,工作中能够独挡一面,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党委、政府的决议决策;
⑷善于凝聚和团结站员一道工作,业务熟练,管理方法灵活,在干部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二十三条 站所长任用根据站所工作性质,按照民主推荐、会议决定、公开竞选等多种方式选拔。民主推荐每年进行一次,推荐票数达到镇干部总人数的60%以上,才能提交镇领导班子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任用。
第二十四条 为体现责任与待遇的一致性,经考核称职以上等次的站所长,年底兑付适量的岗位津贴,并将县直业务部门年终考核兑现奖金的50%奖给站所负责人,其余50%奖给站员。
第二十五条 站所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
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⑵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⑶因主观不努力,站所连续两年业务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中排列后三名的;
⑷个人综合考核成绩连续两年排名在镇干部十五名以后的。
第六章 后备干部的培养
第二十六条 为适应站所长队伍建设的需要,使干部成长形成梯次结构,确保站所工作稳步推进,创造年轻干部进步成长的良好环境,镇机关采取每年推荐一次后备干部滚动管理的办法,确定8—10名年轻干部定人、定目标进行培养,使其不断增长才干,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后备干部采取站所长推荐、干部自荐和民主推选的方式产生,通过担任包村工作组长、负责阶段性工作等形式进行培养提高。今后凡站所长岗位出现空缺,首先从培养成熟的后备干部中选任。
第二十八条 科级后备干部一般从站所长中确定,每两年向县委推荐3—5名。根据年龄、文化、素质结构,也可从站所长后备干部中破格推荐,但推荐时必须公布条件,由干部投信任票决定。
第七章 镇干部的奖惩
第二十九条 干部年度工作成绩优异,在全镇两个文明建设中作用发挥突出的,要及时表彰奖励。其形式有通报表扬、颁发奖金、推荐上级机关表彰奖励等。凡受到表彰和奖励的干部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⑴年度工作无重大失误;
⑵综合考核成绩排名在前十五名;
⑶民主推荐票数占到镇机关干部总数的60%以上。
第三十条 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并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
⑴损害群众利益,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⑵散布消极言论,影响干部队伍团结的;
⑶打骂群众,有损政府机关形象的;
⑷过度酗酒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⑸其他不够党纪政纪处理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处罚干部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以批评教育为主,经济处罚为辅。处罚前要弄清事实真相,提交班子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首先同本人见面,使其诚恳接受,达到教育和警戒的作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镇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依据本条例可制定相应的细则和制度规定,并每年修订完善补充印发一次。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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