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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拒赔无依据 依法判决应赔偿


  



     近日,安西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该县人寿保险公司赔偿投保人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金2.4万元,并免交2005年2月以后各期保险费。
     2001年11月,家住安西县南岔镇六工村村民李某为自己投了一份康宁终身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为1.2万元,交费期为20年,每年交付保险费1572元。该险种对在保险期内,患有规定疾病的要进行赔付。2004年6月,李某突然发病,被诊断为“脑出血”,2005年,经酒泉市医院诊断为“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脑出血后遗症”,为偏瘫肌力三级,鉴定等级为病残三级,恰巧病情属于保险范围。于是,李某找该公司要求赔偿,而公司认为疾病没达到大病赔付条件,向李某发出了拒赔通知书。近日,经县法院依法判决,判处该公司赔付保险人李某重大疾病保险金2.4万元,并确认2005年2月以后免交各期保险费,并返还2004年的保险费1572元。( 汤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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