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办理案件的质量,提高办案工作效率,切实落实办案责任,强化监督管理,特制定行政案件办理制度。
一、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政纪条规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二、案件调查取证、审理工作必须二人以上,查办案件和审理案件工作不能由同一组人员进行,必须分开办理。审理过程中,如需个别补证,由审理室直接办理,如审理室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或需由检查室补证,应提出意见,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由检查室补充调查。
三、案件管理统计报送坚持谁主办谁报送的原则。《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群众来信来电话举报统计表》由信访室负责按月报送,《纪检监察机关初步核实违纪线索登记表》、《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案件登记表》由检查室负责报送,《结案表》和《纪检监察机关复查复议复审复核案件登记表》由审理室负责报送。经办人必须及时认真审核以上五种案件统计报表后,交主管领导签字方可报送,并备案候查。
四、办案过程坚持回避制度。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三)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该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对办案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五、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开展案件办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