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西县推行《行政问责制》
(第三期)
为了进一步强化行政责任制,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政令畅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西县在行政机关推行问责制。主要是针对行政问责对象(指县政府各职能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县直属事业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国家公务员)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将按照《行政问责制》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以下九项问责:(一)责令做出书面检查;(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三)通报批评;(四)诫勉谈话;(五)责令辞职;(六)待岗学习(三个月以内);(七)调离原工作岗位或单位;(八)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