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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最近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是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1995年中央颁布实施的《暂行条例》,对于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加强领导班子建设,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党委(党组)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干部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要求,认真执行《暂行条例》,选拔了大批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政绩突出的干部进入各级 领导班子,增强了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保证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暂行条例》颁布7年来,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中央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党的建设及干部工作的理论研究,也取得了一批新的成果。今年将召开党的十六大,地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陆续换届,党的干部队伍正处在一个整体性新老交替的重要时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同时,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是广大干部群众反映比较多的热点问题之一,也是我们必须认真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面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的大量新情况、新问题,《暂行条例》在内容和形式上已不能完全适应工作的需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中央决定重新修订并颁布《干部任用条例》。《干部任用条例》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对于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保证党的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新条例的新特点
1、在干部选拔任用的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监督等主要环节上,体现了扩大民主、落实“四权”的要求。一是扩大了干部推荐中的民主。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除个别特殊情况可由组织推荐外,凡是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程序的,不能列为考察对象。二是扩大了干部考察中的民主。实行考察预告制度,在考察干部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三是扩大了干部讨论决定中的民主。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必须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由集体作出决定。四是扩大了干部监督中的民主。对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选,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充分尊重民意。
2、注重解决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着的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首先,在干部的推荐上,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其次,在考察对象的确定上,无论是领导班子换届还是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对象都要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领导干部个人不能确定干部考察对象。第三,在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以党委应到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还规定,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3、为了防止干部考察失真失实,在考察的内容、范围、方法、纪律等方面作出了比较严密的规定。对参与干部考察的人员还提出了严格要求,并规定要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4、对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作出特别规定。在总则中明确要求,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在规定了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应当具备的资格后,同时规定,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可以破格提拔,体现了“讲台阶而不抠台阶,论资历而不唯资历”的精神。并规定,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干部任用条例》还增设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一章,这在客观上有利于拓宽选用年轻干部的视野,为优秀年轻干部脱颖而出创造了有利条例。
5、实行干部免职制度、辞职制度、降职制度、聘任制度和试用期制度,为解决干部“下”的问题疏通了“出口”。规定,对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或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应当免去现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对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更加有利于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还规定,对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6、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干部任用条例》从以下几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二是加强了干部工作的监督;三是严密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程序;四是严明了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干部任用条例》在干部工作的纪律和处罚方面,作出了更加完备、更加全面的规定,充实了“十不准”要求的内容,同时规定,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要追究党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二、以往贯彻执行《条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以来,各级党委(党组)认真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质量得到明显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得到有效遏制。但是,少数地方和单位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仍不同程序地存在着违反《条例》的行为,而且难以纠正,干扰了正常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挫伤了干部的积极性,损害了党的形象。
(一)主要表现:
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违规行为,主要指违反《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的行为。目前,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违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违反《条例》规定的选拔任用干部原则
《条例》中明确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民主集中制、依法办事等原则,但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地方存在着不能全面、准确地坚持,甚至违反原则的现象。一些地方存在着不能全面、准确地坚持,甚至违反原则的现象。一是按其所需支解原则。《条例》规定的六项原则,是相互联系,完整统一的整体,但有的地方、单位和领导把这些原则割裂开来。有的不能把干部的德才很好地统一起来,或重才轻德,或重德轻才;有的不能把群众公认与党管干部原则很好地统一起来,或仅以群众投票多少决定干部任免,或不搞民主测评仅以党委决定任用干部。二是片面理解自注原则。就是少数地方和单位,根据其需要对《条例》规定的原则作出错误的注解。有的把党管干部原则理解为就是党委(党组)会决定,把群众公认程度与得票多少简单地划等号,把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理解为凭考分取人。三是欲盖弥彰抛弃原则。有的地方和单位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强调其“工作需要”和“情况的特殊性”,将《条例》规定的原则置之不理。有的不是凭实绩用干部,而是凭个人主观臆断、好恶、亲疏程度用干部;有的在选人用人上,放弃公开原则,习惯于搞暗箱操作,等等。
2、降低《条例》规定的选拔任用干部标准
《条例》规定,拟选任用的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六项基本条件和七项资格,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地方有意无意地降低这些标准。一是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不全面。有的选拔任用对象具备的基本条件部分合格,有的只是勉强符合;有的对选拔任用对象是否具备基本条件把握不准的,均以符合条件搪塞。二是执行提拔任用党政领导职务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不严。有的以解放思想为借口,把一些必要的资格条件当作可有可无的东西,有的甚至把《条例》规定的资格条件当作提拔任用干部的障碍,寻找借口不严格执行。三是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的破格担任没有严格按有关程序执行。有的把破格提拔当作摆脱《条例》约束的途径,不经审核审批,把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人以破格提拔的方式予以提拔任用。
3、在执行选拔任用干部程序上走过场
在执行程序的违规行为中,除程序执行不到位外,主要表现为执行程序时走过场。(1)提名推荐环节:党委主要领导或上级有关领导采取打招呼、写条子授意或暗示将某干部作为选拔任用对象,纳入组织的视野,并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过程中予以特殊的关照。(2)考察评价环节:考察人员作风不深入,对群众反映的具体问题偏听偏信或避重就轻,评价干部似是而非,饰功掩过。(3)讨论酝酿环节:有的不重视酝酿这一环节,或不酝酿,或把酝酿时间安排得非常短促,使其不能达到充分酝酿的要求;有的拟任部门领导,不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有的分管领导在征求对有关干部任免意见时,对所分管部门的干部在人选、职务方面不讲原则,抵制组织人事安排意图、突出个人意见、推荐安插亲信。(4)决定任免环节:
有的以书记办公会代替常委会决定任免干部,在决定任免干部时,对具体某个人在未经群众推荐、组织考察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情况下,主要领导临时动议任命为某领导职位;在决定任免干部时,主要领导先定框框强调,把意志强加于其他成员或影响其他成员充分发表自己意见。
4、违反《条例》规定的干部选拔任用纪律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纪律的行为,主要可分为四类:一是组织违纪。如有的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有的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有的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有的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二是领导干部违纪。如有的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有的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它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有的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有的干部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三是工作人员违纪。如有的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有的不认真执行《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不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四是选择对象违纪。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个别拟提拔对象采取跑路子、钻门子、拉选票、组织非法活动,甚至买官等。
此外,有些地方还在干部交流、回避、辞职、降职等工作中也不同程序地存在着违规行为。
(二)原因分析:
选拔任用干部违规行为纠正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因素,既有运作机制问题,又有操作方法问题。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一些干部思想素质不高,违规的思想根源难铲除
从一些选拔任用干部违规行为的案例分析来看,相当一部分违规行为的发生,主要是《条例》执行者有意违反规定、刻意钻《条例》的空子、逃避《条例》的约束而人为造成的。因此,可以这样说,少数干部包括部分领导思想素质不高,是选拔任用干部违规行为纠正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少数领导干部把选拔任用干部作为个人的权力,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习惯于搞“一言堂”;有的用人思想不纯,以个人感情代替组织原则,习惯于亲亲疏疏;有的用人品行不正,造成权权交易、卖官鬻爵等选人用人上的腐败现象依然存在。少数参与执行《条例》的干部不是从党和人民的事业出发,而是从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出发,或信奉好人主义,或明哲保身,为明显违反《条例》的行为不反映、不制止,有的甚至根据需要“积极”参与违规行为。此外,少数选拔任用对象由于受落后“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一些干部仍把职务的升迁视为光宗耀祖、实现人生理想的唯一追求,使一些地方跑官要官的现象屡禁不止,加剧违规行为的发生。
2、选人用人的责任制不健全,违规行为主体难确定
选拔任用干部违规行为纠正难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选人用人责任制不健全,使个别选人用人决策者不能谨慎行使选人用人权,不讲标准、不按程序,只看亲疏好恶,即使出现失误,一般也都难以追究个人责任。责任制不健全的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责任界限划分不明。选人用人责任应该分为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两种。就集体责任而言,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就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明确各级责任。而各级究竟应负什么责任,目前没有明确的职责范围和责任界定。名义上是层层负责,到头来层层都不负责。集体研究决定,大家都有责任,结果人人都不承担责任。就个人责任而言,党委(党组)书记、分管干部工作副书记、组织部长及干部考察人员、干部推荐提名人在干部选拔任用中都起着重要作用,但他们各自的职能范围是什么,相应承担什么责任,也没有非常明确的界定,这样,出现用人不准的问题,一方面可以用“集体决定”来推卸责任,另一方面可以相互推卸责任。二是责任体系不健全。目前,有关责任体系的制度还比较零碎。譬如,选拔任用程序,包括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公示等众多环节,每个环节紧密相扣,如果只重视推荐、考察责任制,忽视其他责任制如用人决策责任制的建立,就不完备。三是责任追究不严格。责任制推行后,一些地方和单位对出现的问题仍然存在“护短”现象,
有的处理不坚决、不及时;有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有些地方和单位在落实责任追究中,在位的则追究,调离的则不再追究,惩处手段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3、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不具体,违规标准难认定
近年来,虽然出台了《条例》等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法规和制度,但由于这些制度本身有较大的可塑空间,使违规行为有可乘之机。《条例》规定,选任干部原则上要求通过民主推荐,但对民主推荐的组织、民主推荐的范围以及个别座谈对象、民主推荐结果规定不够清楚,缺乏操作性。如民主推荐中个别座谈对象,《条例》只规定了基本的数量而没有明确人员的结构,对座谈对象的随机抽样也没有作出一致的要求,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了座谈对象与被考核者利益攸关,民意被歪曲和操纵。再如民主推荐的结果到底公不公开,对考核者起主要还是次要的作用?《条例》也没有明确的说法,只是模糊的强调,要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点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以票取人。这个“度”事实上很难把握的。正是由于法规的人为空间较大,种种“合理”的违规行为就产生了,法规不仅没有有效地纠正选人用人的违规行为,反而为违规行为提供了最安全的理由,导致了用人不正之风的泛滥和蔓延。
4、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透明,违规行为难发现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保密性,相对的封闭运行,内情只有少数人知晓,一般人难以察觉。少数知情人因权力或利益等因素影响,不愿或不敢张扬或外露,难以被发现;干部群众即使有所耳闻,也只是道听途说或猜测,缺乏可信的证据。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的干部监督机构由于受工作力量和精力的限制,有时也难以发现深层次的问题。
5、选人用人监督机制不健全,违规行为难处理
选人用人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乏力,是违规行为纠正难的另一个重要原因。一是监督体制上存在障碍。目前,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监督主体是组织部门的干部监督机构。根据干部选拔任用干部门的特点和规律,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凡对选拔任用干部具有建议、干预、影响和决定权力的不是领导机关,就是领导干部。一旦监督客体在选拔任用干部上出现了违规行为,监督主体也难以去加以纠正。二是客体素质不适应的问题未解决。就监督的主体而言,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会监督的问题还未解决。就监督的客体而言,反感监督、不让监督、回避监督的问题未解决。三是制度建设还存在一些不足。在监督的内容、形式、措施上不规范,地区之间,条块之间、上下之间都存在差异。对监督的方式和措施以及对选任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督,没有完整的监督制度。有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随意性大,难以具体操作,影响了制度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四是已有制度落实力度不够。执行时打折扣,没有充分发挥制度在监督工作中的强制作用。
三、今后贯彻落实新条例的努力方向及对策:
要全面贯彻落实新条例,必须从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创新选任制度、规范动作程序、建立选任责任制、加强选任监督入手,多管齐下,整体推进,才能取得实效。
1、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从提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素质上增强贯彻《条例》的自觉性。
《条例》是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法规性文件,要靠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来执行和维护。因此,大力 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队伍建设,提高整个干部队伍的素质,是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违规行为纠正难的治本之策。在抓好干部的思想、作风等建设的同时,要着重组织好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学好《条例》。抓好《条例》学习,是贯彻落实好《条例》,纠正违规行为的基础。要结合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对《条例》边议边学,结合干部选用过程边用边学,结合检查监督出来的问题边改边学,加深对《条例》内容要求的理解,使领导干部能够系统地掌握《条例》要求和熟练地运用《条例》,按照《条例》规定选用干部。通过强化学习宣传,使各级领导干部熟悉《条例》、组工干部精通《条例》、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条例》。
2、创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从健全选任制度上坚持和执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当前,关键是要在坚持改革的前提下,对已出台的各种选任方式进行梳理,以明确和界定各种选任方式的层次、范围为重点,从完善制度本身,发挥制度整体功能上来思考和实践。选任制度体系可从以下方面来构造:
一是强化考任制。即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任用方式(委任制、聘任制、选任制、竞选制)选拔干部,都必须建立在考试合格的硬性约束基础之上。只有考试合格后,才能实施考察、任用等后续工作,否则,即应淘汰。
二是推行竞争上岗和聘用制。这两种制度在层级上不能主要定位于中层干部,还应包括主要领导岗位;在范围上不能仅限制在企事业单位和本单位内部人员,还应扩展到党政机关领导乃至整个社会。
三是试行竞选制。县以下实行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可以让人民群众或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组织竞争性的差额选举,县以下也可拿出部分党内职务进行竞选。竞选者具备任期目标的实施方案进行公开辩论,然后由广大干部群众进行直选。
四是减少委任制。在领导干部任用方式上大力推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尽量减少委任的比重。即使运用委任的方式,也要进一步完善任职资格考试环节,使每一个拟任对象具备领导干部所需的能力水平和素质,然后根据领导岗位的要求按相序的程序任用。
3、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从构建选用运作体系上推进《条例》的正确执行。
要按照“推荐一考察一决策”的工作流程以及对这一工作流程来构建组织运作系统。它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举荐系统。成立“干部人才推荐中心”(中介组织),其职责是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人选的社会推荐和个人推荐,负责收集储备后备干部,建立后备干部人才库,负责向测评系统提供拟任职位候选人的信息,以广泛、开放、动态的市场化的后备干部人才库的形式,扩大选人用人视野,防止“内定”、“拉郎配”、“近亲繁殖”等违规现象,满足市场经济对各级各类人才的需要。
二是测评系统。成立干部考核测评机构,由组织部牵头,吸收有关专家、学者和群众代表组成。负责对举荐系统按一定比例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进行调查了解、考核评价,并写出科学规范的测评考察报告,以供决策机构决策。
三是决策系统。为了解决现有干部选用决策权力过于集中甚至是“一把手”说了算的现象,必须严格任免程序,在“干部人才推荐中心”举荐和科学测评的基础上,由党委对拟任免的人选进行充分酝酿,充分发表意见之后,按管理权限或按法定程序进行任免。
4、探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从明确责任上促使《条例》的贯彻执行。
首先,要明确选拔任用干部责任界定制度。包括责任时效的界定,责任环节的界定,责任主体的界定。一是明确责任主体。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领导责任、分管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连带责任人。二是明确责任环节。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基本环节,明确工作要求,界定为负责相应工作组织和个人承担责任。三是明确责任的种类。责任的种类包括:违反程序操作责任,主要是指不按《条例》规定的原则或缺少程序、或颠倒程序、或不按程序办事;违反规定任意操作责任,主要是指违反《条例》规定的“十不准”、阻塞民主渠道等;不实事求是的责任,主要指不如实地评价、汇报和任用干部,或隐情不报等造成用人失察失误;不正确行使权力的责任,主要指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或拉帮结派,或进行打击报复、发泄私愤,或编造事实,有意给选拔任用工作造成忙乱等行为;不负责任的责任,主要指既不违反规定和程序,又无任意操作,而是工作粗心、凭主观臆断和个人好恶,或是个人政策理论水平低下,综合分析能力差,思想方法简单等造成的用人失察失误。
其次,要制定具体的责任制度。主要包括推荐责任制、考察责任制和任免责任制三项制度。一是推荐责任制。具体要做到三个强化:强化下级组织推荐的责任。明确规定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推荐干部,必须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综合素质以及以往考察的情况应优先推荐多数群众拥护的干部;凡得票名次靠前没有被推荐、名次靠后而被
推荐的。要说明理由,并向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写出专题报告;强化领导干部个人推荐的责任。领导干部向党组织推荐干部 ,要说明推荐理由,写出署名推荐材料;如果被推荐的人选有严重问题,或者明知有问题仍坚持推荐,对推荐人要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给予纪律处分;强化参与民主推荐人员的责任。参与推荐的同志地按照干部条件、资格任职要求公正推荐。二是考察责任制。明确考察者的责任,界定考察人的责任,规范考察工作程序,明确谁考察谁负责,组长负主要责任,对工作不负责甚至有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出组织人事部门和党纪政纪处分。明确谈话人的责任,规定谈话人必须对自已的谈话内容负责,如实提供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和有关情况,证明提供了虚假情况,要追究责任。实行考察预告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考察组成员、考察任务、办公地点、联系电话等情况,把考察工作置于干部群众的监督
之下。严肃考察纪律,对违反纪律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或纪律处分,从而规范考察主体的行为,维护考察工作的严肃性。三是任免责任制。要制定具体规定,明确党委(党组)对干部任用程序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班子成员要结合分工和掌握的情况,认真负责地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知情不报或有意隐瞒者要追究责任。
其三,要建立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明确在推荐、考察、决策环节实施责任追究的原则、对象、内容、程序和具体惩戒方法,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及失职渎职行为。坚持失察必纠,严肃追究用人失察失误者的过失或故意的责任;坚持违纪必查,坚决纠正跑官要官的不正之风,坚持《条例》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
5、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机制,从加强监督上确保《条例》落实到位。
一是强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监督制度。(1)加强对推荐环节的监督。尽快制定《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民主推荐的规定》,对参与推荐群众的范围、层次、推荐必须坚持的标准、纪律、推荐的方法、程序作出操作性较强的规定。在民主推荐后,还要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推荐的结果。要严肃民主推荐的组织纪律,把民主推荐作为选任干部的必经程序,凡经民主推荐或领导干部推荐但得不到多数群众赞成的人选,不得提交上级党委(党组)讨论,组织部门也不得办理审批手续。(2)加强考察环节的监督。重点是监督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是否符合有规定、座谈提问方式是否符合考察实际情况、综合汇报是否实事求是等。对这个环节的监督可以是现场监督,也可以是事后监督即有针对性地找考察组成员、组织部门领导、座谈对象个别调查了解有关工作细节,还可以查看考察原始记录本、民意测评原始票、个要考察材料。(3)加强酝酿环节的监督。主要监督酝酿范围是否符合规定、酝酿情况是否有准确的记载、征求意见是否充分。(4)加强任免环节的监督。可运用派人参加下级党组织讨论干部任免会议,定期不定期查阅下级党组织讨论干部任免会议记录,找下级党组织成员个别了解情况等方法进行。
二是建立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报告审批制度。下级党委讨论决定任免干部必须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避免一些地方讨论干部过于频繁和干部工作中的随意性,对下级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有人事变动的单位和新调整的班子在一定时限内冻结其干部任免权,上级组织部门还可根据各地各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综合情况,适时派出督查员和组工干部参与下级党委研究决定干部的会议,监督《条例》的贯彻落实。
三是建立对领导权力监督约束制度。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在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有较强的调控力和决策权,同时也潜伏着滥用权力的危险性。要普遍推行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示决制。《条例》明确规定“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干部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但这一规定比较原则,对如何集体的细节规定还不够明确,在具体操作中常常一把手一票的份量超过了其他所有成员一票之和,而造成事实上由个人决定干部任免的现象。因此,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上,要建立领导干部的权力制衡机制。对班子内部实行适当分权,对主要领导过于集中的权力进行合理的分解,实行副职分管干部的制度,弱化主要领导个人意见份量过重。实行讨论干部任免无计名投票制度,并严格按照票数多少决定任免,可以较好地杜绝一些副职虽有不同意见但又不敢、不愿发表自己正确意见的现象,从而对其他成员主要是一把手的用人权进行有力制约。
四是典型案例剖析制度。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领导干部选人用人方面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总结经验教训,既用以教育、警示其他领导干部又从中查找干部监督工作失误和教训,以进一步改进工作。二是对整个班子、甚至一个地方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面的某一突出问题和事件进行剖析,找出深层次原因和规律性的东西,增强对领导干部选人用人权进行有效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和一项艰巨的任务。我们应当相信,只要各级党组织及广大干部坚决贯彻中央要求,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办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定会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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