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西县新任领导干部试用期制度


    为了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避免用人失误,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的适用范围
    各乡镇、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由一般干部提拔为副科级干部(按法律程序选举产生的干部除外),一律适用本制度。
    二、适用期限
    自任用之日起至下年度同期止,时间为一年。本人在试用期间依法参加选举担任其它领导职务的,从选举之日起即终止试用。
    三、试用期待遇
    新任干部在试用期内只享受政治待遇,原工资待遇不变。
    四、试用期满后的考察及任用工作
    1、新任干部试用期满,本人应向单位党组织递交任职以来的书面述职报告,由单位党组织作出思想工作鉴定后,报组织部门进行全面考察;
    2、组织部门按规定程序对试用期满的干部进行考察后,及时提出考察意见,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提交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是否正式明确职务;
    3、对试用期满、能够胜任工作并经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正式明确职务的,由县委组织部发文正式任命,并从试用期满明确其职务的次月晋升职务工资;
    4、对不完全成熟或存在明显缺点毛病的,延长半年试用期继续考验。延长期满后按上述程序重新进行考察。
    5、对闹无原则纠纷、作风不民主、自身不廉洁、打不开工作局面,完不成工作任务或有重大失误、群众意见大、考察测评群众信任程度低的试用期干部,取消任职资格,人员就地消化。
本制度从2000年7月1日起实行,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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