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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坚持实事求是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本着关心和爱护干部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诫勉的对象和内容
凡属县委管理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经组织考核、民主测评,有下列情形之
一,但不到降职、免职和纪律处分程度的,均应实行诫勉,使其限期改正。
1、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力,全局观念不强,组织观念淡薄,纪律松懈,不思进取,工作消极,得过且过,犯自由主义者;
2、不能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不能积极维护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权威,在群众中散布有损党的形象和消极言论,影响减弱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者;
3、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漂浮,弄虚作假,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政绩平庸或组织领导和统筹能力较差,对全局或分管工作不力,打不开局面,工作失误较多,完不成工作任务者;
4、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思想意识较差,道德品质存在问题,职工群众意见反映较大者;
5、不能按党性原则和领导干部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班子中有意闹不团结,挑拨是非,搞内耗直接影响团结和工作者;
6、组织观念不强,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超过半个月不到位者;
7、群众观念淡薄,不关心群众疾苦,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久拖不办,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造成工作失误,致使矛盾激化者;
8、群众威信低,民主测评称职票达不到60%或不称职票在30%以上的或在年度考核中存在突出问题,但未达到不称职条件者;
9、思想政治素质和法纪观念不强,有参与赌博、迷信活动等不良行为者;
10、因其它问题组织认为需要实行诫勉者。
二、诫勉期限
诫勉期限一般为半年,诫勉期间不影响被诫勉者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正常参加年度考核。
三、诫勉程序及方法
1、对需实施诫勉者,经县委组织部调查核实,提出实施诫勉意见,报经县委同意,向本人发诫勉通知书对其实施诫勉。
2、被诫勉者,由组织部和主管书记分别进行谈话进行帮助教育,严肃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诫勉的具体要求,必要时由县委领导集体谈话。
3、谈话后,由县委组织部向被诫勉者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或县上主管领导通报谈话情况。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对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被诫勉者本人要深刻反思剖析自己,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自觉接受所在单位党组织的帮助教育。
4、被诫勉者在届中或换届考察中应作为重点进行考察,在诫勉期间不能调整工作单位,不得提拔使用,也不得参与评选先进。
5、诫勉期间,被诫勉者要按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个人整改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诫勉期满,被诫勉者本人要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写出书面整改思想汇报,所在单位党组织召开领导班子会、支部党员会或职工会进行民主评议,并作出实事求是的鉴定,同本人思想汇报一并报县委组织部。
6、县委组织部依据跟踪考察的情况,提出解除诫勉或调整岗位、免职等使用意见报县委常委会议研究。诫勉期间如发现被诫勉者有违纪违法行为,由执纪执法部门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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