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宪法尊严 贯彻宪法精神
——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宪法修正案
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庄严地通过了新的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这次宪法的修正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我国国情,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严格依法办事,遵循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的原则,充分体现了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顺乎民心,合乎国情,内容重大,意义深远。
一.对我国宪法制定和修改的回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五十四年来,除建国前夕全国政协一届一次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有人称为“约法”,实际上是临时性的宪法)外,先后有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
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形式上看,这部宪法是对1978年宪法的修改;实际上则不然,它不是以1978年宪法为基础的,而是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在党中央的领导下,经过全民讨论,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见结合起来、统一起来,重新制定的新宪法,说它是对1978年宪法的全面修改也可以。这是因为,1954年宪法科学地总结了历史经验,特别是建国以后五年社会改革、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政府工作的经验,全面地、准确地体现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是一部好宪法;1975年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中制定的,反映了那个阶段“左”的错误,存在着严重问题;1978年宪法是在我们党和国家还没有来得及对“文化大革命”的错误进行清理的历史条件下制定的,存在着严重缺陷。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领导全国人民全面清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深入总结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恢复并根据新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正确的方针政策,使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发生了巨大的、深刻的变化。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精神,得到全国人民的拥护,为全面修改一九七八年宪法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彭真提出了对1978年宪法修改的四条原则
为了使新宪法真正能够成为新的历史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首要的问题是必须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邓小平同志从宪法修改工作一开始就明确提出,必须把四项基本原则写进宪法。主持宪法修改工作的彭真同志根据邓小平同志的指示精神,在1981年10月3日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会议上,专门就如何做好宪法修改工作讲了四条意见,可以说是指导原则:
第一,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四项基本原则好像盖房子的四根柱子,没有柱子,房子就盖不起来。
第二,一定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中国的实际是修改宪法的根据,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现实的实际, 二是历史的实际。现实的实际是根本的,历史的实际主要是经验教训。
第三,只规定现在能够定下来的、最根本的、最需要的东西。要尽可能地把全国各方面的意见集中起来,使新宪法能够起到统一全国人民的思想、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证社会主义四化建设健康顺利进行的作用。
第四,以一九五四年宪法为基础。长时期的实践证明,一九五四年宪法是一部很好的宪法。当然,一九五四年宪法颁布实施以来,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就要求我们在一九五四年宪法的基础上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丰富经验,继承和发展一九五四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既考虑当前的现实,又考虑发展的前景,以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这四条指导原则,可以说是全面修改1978年宪法的“纲”。牢牢把握住这个“纲”,正确处理修改宪法过程中涉及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错综复杂的关系,对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作出科学的、明确的规定,解决我们国家带全局性、长期性、根本性的问题,这样容易得到绝大多数人的同意,不致引起不必要的争论;也有利于保持宪法稳定,以后可以对宪法个别条款作修改,不再从头到尾重写、全改。
1982宪法已先后三次对部分内容作了修改
1987年党的十三大以后,党中央领导同志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研究对现行宪法作第一次修改时, 就确定了两条原则:
一是,改革要遵守法律,法律要为改革服务;
二是,修改宪法,只限于不修改就会妨碍改革的条款,可改可不改的不改,有些问题采取宪法解释的办法去解决。这样做,有利于宪法的稳定,有利于国家的稳定。
二十一年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先后三次对宪法部分内容作了修改。
至于修改宪法的方式,经过慎重研究,确定采取修正案的方式,这是借鉴美国修改宪法的方式(美国宪法制定于1787年,216年来宪法原文一直未动,采取修正案的方式修改18次,共27条),它比法国、苏联和我国过去采取的修改宪法办法(过一定时期,对宪法作全面修改,实际上是重新制定)要好。以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都是遵循了同样的原则,采用的都是修正案的方式。
三个宪法修正案,共17条,其中15条集中在宪法序言和总纲,主要内容:
一是确立了邓小平理论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二是明确了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三是肯定了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从而使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在宪法中的表述更加完整;四是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五是确定了农村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六是确定了非公有制经济法律地位;七是确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八是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九是确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再次修宪是及时和必要的
党的十五大以来,经过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历史性进展,积累了十分宝贵的经验。从本世纪开始,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去年召开的党的十六大,全面分析了新世纪新阶段我们党和国家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科学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党带领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验,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明确提出了本世纪头二十年的奋斗目标和重大方针政策。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体现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基本经验,再次提出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是非常及时、十分必要的,反映了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意愿。
回顾过去,现行宪法的每一次修改,都不断的促进了改革开放的进程,改写了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历史。这一次宪法修改必将给全国人民带来一个施展和释放创造能力的广阔空间,带来又一次思想大解放和生产力的大解放;必将极大地推动我国向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更快更全面的进步。
二、宪法修正案修改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1、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并将“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最新成果,是面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是引导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新世纪新阶段的发展目标和宏伟蓝图而奋斗的根本指针。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确立了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愿和根本要求,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提供了共同的思想基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这反映了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既是对社会主义文明内涵的极大丰富,又是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理论的重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把“三个文明”及其相互关系写入宪法,并同这一自然段中确定的“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目标紧密相连,不仅意思比较连贯、逻辑比较严谨,而且为“三个文明”协调发展提供了宪法保障。
3、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二句:“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统一战线包括的“劳动者”、“建设者”和两种“爱国者”,一层比一层更广泛,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这样修改,有利于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4、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样修改,主要是区别征收和征用的异同: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从实践内容看,为了理顺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征收、征用而发生的不同的财产关系,区分征收和征用两种不同情形是必要的。
5、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这样修改,全面、准确地体现了党的十六大关于对非公有制经济既鼓励、支持、引导,又依法监督、管理,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精神,也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实际情况,符合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使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获得了更大的发展空间,从而更加有利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巩固和发展。
6、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样修改,其作用有三点:一是,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全体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都给予保护,保护范围既包括生活资料,又包括生产资料。二是,用“财产权”代替原条文中的“所有权”,在权利含意上更加准确、全面。三是,在宪法中增加规定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有利于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突飞猛进,我国公民个人拥有的私有财产、各类生产资料也在日益增多,加强对合法的私有财产保护是近年来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要求,该处的修改,顺应了民心民意。
7、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8、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头一条即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样修改,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这次把它写入宪法,可以进一步为这一方针的贯彻执行提供宪法保障。二这一条款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三在宪法中作出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纲领性和指导性的宣示,对今后我们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制度的完善,对政治体制改革、政治文明发展、民主法制化进程,对提高每一个公民的生活质量等等都将产生开创性的影响。
9、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增加“特别行政区”,在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作这样的修改,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实际情况。
10、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宪法修正案在现行宪法的三处作了修改:
(1)、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第二十项“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修改为“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2)、宪法第八十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修改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3)、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职权第十六项“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这样修改,“紧急状态”包括“戒严”又不限于“戒严”,适用范围更宽,总结去年抗击非典的经验教训,需要完善应对严重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人为重大事故等紧急状态的法律制度,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的非常措施,需要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同程度地加以限制。因此,“紧急状态”既使具体规定更完善,也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相一致。
11、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八十一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作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更好的发挥国家主席的主动性和积极作用,为元首外交的顺利开展提供法制空间,完全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12、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的规定。将宪法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把乡、镇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使县、乡两级人大任期一致,直接选举同步,以便减少直接选举的次数,降低换届选举成本,同时有利于协调各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人事安排,有利于我国基层政权的建设。
13、增加对国歌的规定。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四章的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在这一章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赋予国歌的宪法地位,有利于维护国歌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增强全国各族人民的国家认同感和国家荣誉感。
三、此次修宪将对中国社会产生七大影响
此次获得高票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无疑将对中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社会主义国家的宏伟目标,有着持续而深远的影响力。
影响之一:将促进政府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各种突发性事件应急机制的速度将加快,从制度上、法律上规范行政行为,依法行政、执法为民成为行政机关的理念与准则,各级政府部门的服务、责任和法治意识将得到强化。
影响之二:尊重和保障人权将成为国家机构的基本工作准则,从观念到制度,到立法的指导思想等都将随之改变,这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这对全国各级政府提高自身素质,切实维护公民权益,是非常重要的和必要的。我国领导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标准和目标出路各类问题,必将是我国进一步走向文明和民主,焕发出更加夺目的光彩。
影响之三:宪法修正案将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道写入宪法,意味着政治体制改革将稳步深化,民主将作为一种基本的政治制度、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得到确定。
影响之四:宪法的修改充分体现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使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和谐社会,减少社会转型期的痛苦与震荡成为各级政府的执政目标。
影响之五:将更加充分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更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更多地依靠人民,发挥所有人的力量,使之朝着有利于国民经济和全社会利益的方向发展,共同建设小康社会,走向共同富裕。
影响之六:宪法的修改有利于完善中国的法律体系。立法机构在立法工作中将更加注重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在立法中注重立法为民,使得制定出来的法律真正成为“善法”。从制度上、法律上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司法机关将加大改革力度,确保司法权不受非法干预、不被滥用。
影响之七:宪法的修改,使得宪法朝着更加民主、人道、理性的方向发展,为中国宪政制度的完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宪法的权威地位,降在各级国家机关以及全体公民心目中得到提升,其根本法的影响和指导作用日渐深远。
中共安西县委讲师组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